您好,关于您提出的问题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依据《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22年第92号规定中的第五条载明了药品经营企业有主动配合持有人履行召回义务。
2. 贵公司所经营的品种的批次虽然不是此次要求召回的批次,但您提到的《供货商和产品质量评审》中应该按照贵公司经营该品种实际情况和此供应商生产该品种情况分别如实进行记录:如:我公司经营该供货商产品质量召回情况:0批次;抽检不合格情况:0批次;质量公告不合格情况:0批次。此供货商生产产品召回情况:xx批次;……并在评审报告后附上公告资料。
3. 对此供货商及其产品进行客观评价打分,考虑是否纳入合格供货商档案或降级采购等措施,为今后的采购计划提供依据。
4. 同时做好质量信息收集和处理工作、针对此供货商生产产品的验收工作、养护检查工作、质量统计报告工作、风险评估分析工作等。